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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民特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创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陆莹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莹,上海创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特232号申请人陆莹,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申请人上海创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梁永明,职务经理。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陆莹与上海创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陆莹与上海创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支付劳动报酬纠纷,于2016年8月24日经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上海创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陆莹人民币12,000元(壹万贰仟元),分别于2016年10月15日、11月15日、12月15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各支付陆莹4,000元;二、陆莹2015年7月1日入职上海创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6月30日离职,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6月30日结束;三、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再无其他劳动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陆莹与上海创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经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王百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 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