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1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与被执行人赵萍萍、于显东之间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14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法定代表人孙伟,行长。被执行人赵萍萍,女,汉族,1980年7月16日生,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珲春市西滨河街。被执行人于显东,男,汉族,1979年6月5日生,个体工商户,现住珲春市西街。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与被执行人赵萍萍、于显东之间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2401民初39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被执行人支付57142.2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2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萍萍、于显东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65617.19元及诉讼费720元。本院认为,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2401民初39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930元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2401民初390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张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