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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8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福建龙跃物流有限公司与黄书良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龙跃物流有限公司,黄书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8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龙跃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西园街道小桥社区道碑厝南区79号,组织机构代码:06657907-8。法定代表人陈培坤,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荣哲、苏勤峰,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黄书良,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60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黄书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书良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福建龙跃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输款人民币48956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784元,但被执行人黄书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已经通过网络冻结,但冻结数额远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执行人有汽车2部,现已经对其中1部汽车进行查封;无房产、国土、工商等登记信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