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张国栋与范雪丽、王海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栋,范雪丽,王海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695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栋,男,1971年5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范雪丽,女,1985年12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海增,男,1983年5月23日生,汉族。张国栋与范雪丽、王海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滑上民初字第35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范雪丽、王海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国栋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海增、范雪丽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范雪丽、王海增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国栋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范雪丽、王海增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国栋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滑上民初字第350号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申请人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卫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