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7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新云与倪耿峰、倪志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云,倪耿峰,倪志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7545号原告:陈新云。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爱民。被告:倪耿峰。被告:倪志祥。原告陈新云与被告倪耿峰、倪志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陈新云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倪志祥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陈新云申请撤回对被告倪志祥的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云撤回对��告倪志祥的诉讼。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丁海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