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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7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新云与倪耿峰、倪志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云,倪耿峰,倪志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7545号原告:陈新云。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爱民。被告:倪耿峰。被告:倪志祥。原告陈新云与被告倪耿峰、倪志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陈新云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倪志祥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陈新云申请撤回对被告倪志祥的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云撤回对��告倪志祥的诉讼。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丁海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