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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执1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1)海盐县兴农担保有限公司与浙江安捷门传导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张林根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盐县兴农担保有限公司,浙江安捷门传导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张林根,王建红,王海良,杨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1868号申请执行人海盐县兴农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北路127号,组织机构代码:55479428-7。被执行人浙江安捷门传导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沪杭公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56936289-0。被执行人张林根,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被执行人王建红,女,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被执行人:王海良,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杨秀芳,女,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执行海盐县兴农担保有限公司与浙江安捷门传导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张林根、王建红、王海良、杨秀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安捷门传导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已在该案申请执行前拍卖处置完毕,无余值可供本案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张林根、王建红、王海良、杨秀芳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44417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544417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海盐县兴农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424执186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雪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