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4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汪青文与陈光辉、徐明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青文,陈光辉,徐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4民初1165号原告汪青文。被告陈光辉。被告徐明芳。原告汪青文与被告陈光辉、徐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汪青文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青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0元,减半收取1030元,由原告汪青文负担。审判员 邓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