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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4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汪青文与陈光辉、徐明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青文,陈光辉,徐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4民初1165号原告汪青文。被告陈光辉。被告徐明芳。原告汪青文与被告陈光辉、徐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汪青文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青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0元,减半收取1030元,由原告汪青文负担。审判员  邓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