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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4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段锡林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锡林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24刑初8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锡林,男,1957年4月23日出生,湖北省英山县人。因本案,于2016年4月19日被英山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英检公诉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锡林犯失火罪,于2016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锡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段锡林到英山县南河镇界碑石村“段家垸”外荒田边土地庙烧香纸时,因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火灾森林过火有林地面积为327.3亩。上述事实,被告人段锡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操某、段某1、段某2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段锡林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锡林在户外用火过程中,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引发火灾,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导致大面积山林被烧毁,其行为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锡林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英山县司法局经考察认为,被告人段锡林在辖区内基层组织及群众反映其平时表现较好,对社会危害性不大。鉴于被告人段锡林系过失犯罪且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锡林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