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1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诸暨七大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杨迪灿、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七大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杨迪灿,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边灿才,周燕,周利忠,周招美,张月平,王飞凤,周菊华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1097号原告:诸暨七大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山下湖镇七翠园2幢000111,经营地:诸暨市东一路31号。法定代表人:戚鸟定。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立挺,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迪灿,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暨东路666号。法定代表人:杨迪灿。被告: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浬浦镇中金路18号。法定代表人:周利忠。被告: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月平。被告:边灿才,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周燕,女,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周利忠,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周招美,女,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张月平,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王飞凤,女,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周菊华,女,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诸暨市七大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迪灿、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边灿才、周燕、周利忠、周招美、张月平、王飞凤、周菊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诸暨市七大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诸暨市七大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宵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