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民特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厦门淅米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李会会、赖洪平等仲裁程序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厦门淅米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会会,赖洪平,杨建林,舒和平,赖玮鸿,黎竹林,曾明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特24号申请人厦门淅米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海沧村后垵社25号201-1。组织机构代码30291339-0法定代表人黄志峰。委托代理人施列平、林景川,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会会,男,汉族,1984年3月29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江西省抚州市。被申请人赖洪平,男,汉族,1990年5月6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江西省瑞金市。被申请人杨建林,男,汉族,1976年5月21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申请人舒和平,男,汉族,1986年7月5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申请人赖玮鸿,男,汉族,1989年6月2日出生,身份证地址福建省平和县。被申请人黎竹林,男,汉族,1975年9月21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以上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小红,福建闽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曾明德,男,汉族,1975年10月24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申请人厦门淅米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会会、赖洪平、杨建林、舒和平、赖玮鸿、黎竹林、曾明德劳动争议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厦湖劳仲案(2016)058-2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厦门淅米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淅米网公司)申请撤销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厦湖劳仲案(2016)058-2号裁决书的理由是,仲裁未查明相关事实,导致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淅米网公司承接了湖里街道多个社区监控安装工程,将该工程承包给曾明德进行施工,由曾明德招录人员并进行考勤考理,约定按月结算费用。现工程已经完成,淅米网公司已经足额支付全部的工程款,不存在拖欠工程款或工资。本案系因淅米网公司向案外人厦门熠炬达经济信息有限公司讨要工程款,曾明德给淅米网公司出主意要求以农民工讨薪的方式来讨要工程款比较快,并要求申请人编造工资表,淅米网公司按照曾明德等人提供的名单编造完工资表后,曾明德等七人在2015年12月1日到淅米网公司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拿走《湖里区街道新建社区治安监控系统工程施工拖欠人员工资一览表》,并于2015年12月29日向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淅米网公司支付工资21020元,后曾明德申请撤诉,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了厦湖劳仲案(2016)058-1号决定书,裁决准予曾明德撤回仲裁申请,同时作出了厦湖劳仲案(2016)058-2号裁决书,裁决淅米网公司与曾明德应共同支付李会会、赖洪平、杨建林、舒和平、赖玮鸿、黎竹林等六人的工资差额56990元。淅米网公司认为仲裁机构没有查明本案是否存在拖欠工资以及差额多少,明显不符合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李会会、赖洪平、杨建林、舒和平、赖玮鸿、黎竹林、曾明德等七人擅自伪造证据,虚构拖欠工资的事实,明显属于虚假诉讼,劳动仲裁机构没有查明相关事实,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恳请撤销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厦湖劳仲案(2016)058-2号裁决书。被申请人李会会、赖洪平、杨建林、舒和平、赖玮鸿、黎竹林等六人辩称,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淅米网公司的申请。被申请人曾明德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经查,双方当事人对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1月15日作出的厦湖劳仲案(2016)058-2号裁决书认定事实没有异议。该裁决书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六、二十七、三十九、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申请人淅米网公司认为劳动仲裁委员会遗漏了曾明德已经就涉案的工程结算清楚,不存在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的事实,并提供了转账54000元给曾明德的转账明细表。并称其他款项是用现金支付给曾明德。被申请人李会会、赖洪平、杨建林、舒和平、赖玮鸿、黎竹林等六人确认收到了44950元,认为尚欠14万多元。本院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中,本案申请人淅米网公司提出了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湖里区街道新建社区治安监控系统工程施工拖欠人员工资一览表》系伪造的这一理由,但其申请书中明确该工资一览表系其编造,被李会会等人拿走并据此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可见该工资一览表是淅米网公司制作的,并非李会会等人伪造;淅米网公司还主张工程系承包给曾明德的,并已转账给了曾明德,同时部分支付了现金,但李会会等人辩称并没有足额收到相应的款项,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淅米网公司支付尚未足额支付的款项,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淅米网公司的申请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申请人曾明德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活动,依法缺席进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厦门淅米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销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1月15日作出的厦湖劳仲案(2016)058-2号裁决书的申请。本案申请费10元由厦门淅米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友国审 判 员 张南日代理审判员 袁爱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