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1民初2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第六十一中学与天津认一民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第六十一中学,天津认一民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区公用房屋管理所,王颖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2633号原告:天津市第六十一中学,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泰安道*号。法定代表人:明建平,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慕一,天津一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宗旭,天津一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认一民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西安道(91)55号。法定代表人:穆祥民,总经理。第三人:天津市和平区公用房屋管理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理道**号。法定代表人:张欣,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女,该单位房管员。第三人:王颖,男,1977年9月9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天津市第六十一中学与被告天津认一民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津市和平区公用房屋管理所、王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2016年9月21日原告天津市第六十一中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第六十一中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第六十一中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20元,减半收取计1216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伟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