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7民初3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7民初3975号原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号。法定代表人:曹寅,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267室。法定代表人:冯鑫,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赛男,女,该公司法务。原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以下简称电影频道)与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暴风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影频道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可、被告暴风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赛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电影频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暴风公司支付侵权赔偿金80000元;2.判令被告暴风公司负担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律师费)1400元;3.判令被告暴风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庭审中,原告电影频道撤回了原主张被告暴风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告电影频道依法享有电影《海鹰战警》(以下简称涉案电影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暴风公司为了商业目的,未经原告电影频道授权许可,在其开发经营的视频应用“暴风影音HD”中,向社会公众提供了涉案电影作品的在线播放和下载,侵犯了原告电影频道对涉案电影作品享有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电影频道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暴风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电影频道的诉讼请求。1.原告电影频道并未取得所有原始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者弃权声明,不能证明是唯一著作权人,非本案唯一适格主体;2.被告暴风公司并未直接提供内容服务,而是提供了搜索链接服务,不构成直接侵权;3.原告电影频道主张赔偿数额过高,合理支出未提交有效证据;4.诉讼费用应当按照判赔金额双方按比例共同承担。原告电影频道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经本院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原告电影频道提交的证据1即更名文件及证据4即(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389号公证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双方当事人对原告电影频道提交的证据2、3即权属证据及证据5即(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448号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明目的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论述。被告暴风公司对原告电影频道提交的证据6即公证费发票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因原告电影频道放弃主张公证费,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被告暴风公司对原告电影频道提交的证据7即加盖公章的律师费发票复印件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基于原告电影频道委托律师代理出庭的事实,经核查该证据收付款双方信息能够对应,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明目的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论述。被告暴风公司未提交证据。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涉案电影作品片头标注:广西华影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影联公司);片尾标注法治快报社、华影联公司、南宁城投东盟商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联合摄制。2010年12月20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发了电审故字[2010]第105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载明:出品单位为华影联公司、法治快报社;摄制单位为同上、南宁市城投东盟商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作出桂编[2011]52号文件,同意将法治快报社更名为广西法治日报社。2011年4月15日、5月5日,广西法治日报社、城投公司分别出具《授权书》,均载明将涉案电影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授予华影联公司,权利性质为可转让专有权,权利起始时间分别为2011年4月15日、2011年5月5日,权利终止时间均为2060年12月31日。2011年6月1日,华影联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电影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授予原告电影频道,权利性质为可转让专有权,权利期限为2011年6月1日至2060年12月31日。2011年7月11日,华影联公司与原告电影频道签订《影片许可使用合同》,对前述授权予以确认,并载明权利期限为2011年5月9日至2060年12月31日,原告电影频道有权以诉讼或非诉讼方式排除包括华影联公司在内的任何人在被许可的地域范围及期间内以同样方式使用影片。2014年9月18日,原告电影频道申请公证处对其购买及密封IPADMINI便携式电脑的行为进行了公证。同年9月30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为前述公证过程出具(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389号公证书。2014年9月19日,原告电影频道申请公证处对被告暴风公司通过“暴风影音HD”应用软件向用户提供涉案电影作品的行为进行了如下公证:打开在(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389号保全公证中购买并办理(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430号保全公证后密封的IPADMINI便携式电脑,打开“暴风影音HD”应用软件,依次点击“分类选择”、“电影”、“筛选”,选择“内地”、“动作”,显示结果有“海鹰战警”,点击进入后显示电影介绍信息及标注的来源,选择缓存下载,下载后可以拖动播放,播放过程中视频左上角及右下角分别显示“M905电影网”及“电影频道”标识。2014年10月10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为前述公证过程出具(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448号公证书。被告暴风公司认可提供了涉案电影作品,但认为系链接。2015年10月15日,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向原告电影频道开具编号为02552885的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服务名称为律师费,金额为100000元。另查,2015年2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新广发[2015]9号文件,载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名称变更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著作权人可以自己行使著作权,也可以授权许可他人行使著作财产权。根据涉案电影作品署名、《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一系列授权文件,原告电影频道在授权期限内继受取得涉案电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根据(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389号和(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448号两份公证书、公证光盘及当庭比对结果,被告暴风公司在其应用软件中提供了涉案电影作品的下载。被告暴风公司不认可其存在对涉案电影作品提供在线播放和下载的侵权行为,认为其提供的均系链接服务。对于链接事宜,因侵权取证过程中既未显示跳转又未显示链接网址,而被告暴风公司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而鉴于原告电影频道的侵权取证未保全涉案电影作品的在线播放行为,被告暴风公司对该行为亦不认可,本院对被告暴风公司提供涉案电影作品在线播放不予确认。综上,本院认定被告暴风公司未经合法授权通过互联网在“暴风影音HD”软件苹果系统客户端中以下载的方式提供了涉案电影作品,侵害了原告电影频道对涉案电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电影频道核实后确认被告暴风公司已经停止使用涉案电影作品并撤回了原主张被告暴风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由于原告电影频道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暴风公司的违法所得,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电影作品的性质和影响、“暴风影音HD”软件的知名度以及侵权情节等因素对赔偿数额在法定赔偿额度内予以酌定。关于合理费用支出,原告电影频道提供了相应票据,本院对其主张的律师费支出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经济损失20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1400元,共计21400元;二、驳回原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5元,由原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负担1335元(已交纳),由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到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冬人民陪审员 张丹茹人民陪审员 周丽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