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执3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金德汛、诸暨市振越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德汛,诸暨市振越大酒店有限公司,何政岳,何越楚,何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3929号申请执行人金德汛,男,1957年2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诸暨市振越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路122号,组织机构代码:76254814-4。法定代表人何俐华。被执行人何政岳,男,1954年10月31日出生,住诸暨市。被执行人何越楚,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住诸暨市。被执行人何俐华,女,1956年1月27日出生,住诸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西湖法院(2015)杭西商初字第84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00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57400元,合计人民币605740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诸暨市振越大酒店有限公司、何政岳、何越楚、何俐华人民币60574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锦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祝 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