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8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8民初991号原告:王某,女,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汉滨区沙坝乡。被告:李某,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旬阳县城关镇龙王庙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郭景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