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欧有坤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有坤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881刑初36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有坤,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桂平市。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8月29日对被告人欧有坤取保候审。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6)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有坤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黄全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有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欧有坤于2015年12月从黄某3处购买了位于桂平市大湾镇双岭村大岭屯铜鼓岭的一副林木,欧有坤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12月中旬雇人砍伐了该幅林木。经桂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欧有坤雇人砍伐该幅林木的面积为0.42公顷,树种为尾叶桉,株树为659株,蓄积量53.4立方米,出材量26.3立方米。以上事实,被告人欧有坤在庭审中表示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办案说明、桂平市林业局出具的证明等书证,证人黄某3、黄某1、黄某2、杨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欧有坤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桂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砍伐林木调查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有坤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而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有坤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欧有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欧有坤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有坤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周小滟代理审判员 农信志人民陪审员 郭勇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