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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1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夏成刚与沈燕燕、郦江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成刚,沈燕燕,郦江祥,杭州金澳酒店,杭州萧山轩楠咖啡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民初11155号原告夏成刚,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陈忠华,浙江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燕燕,女,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郦江祥,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杭州金澳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853180936,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友谊路473、475号。法定代表人沈燕燕。被告杭州萧山轩楠咖啡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181600881346,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友谊路459-471号。经营者沈燕燕。原告夏成刚诉被告沈燕燕、郦江祥、杭州金澳酒店、杭州萧山轩楠咖啡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夏成刚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忠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燕燕、郦江祥、杭州金澳酒店、杭州萧山轩楠咖啡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夏成刚诉称:被告沈燕燕因生意经营急需于2016年4月29日向原告借款500000元,被告沈燕燕收到上述款项后出具借条、收条各1份,并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由被告郦江祥、杭州金澳酒店、杭州萧山轩楠咖啡店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5月8日。约定还款日期到期后被告沈燕燕失信不还,被告郦江祥、杭州金澳酒店、杭州萧山轩楠咖啡店也未履行保证还款义务。现起诉要求:1.被告沈燕燕偿还借款5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4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止的利息;2.被告郦江祥、杭州金澳酒店、杭州萧山轩楠咖啡店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沈燕燕、郦江祥、杭州金澳酒店、杭州萧山轩楠咖啡店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条1份,欲证明被告沈燕燕于2016年4月29日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及被告郦江祥、杭州金澳酒店、杭州萧山轩楠咖啡店对上述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2.收条1份,欲证明被告沈燕燕收到借款的事实;3.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1份,欲证明原告通过银行汇款交付部分款项的事实。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明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原告已就证据的真实性当庭作出保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对以上证据的采纳和法庭调查,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4月29日,被告沈燕燕因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书面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被告郦江祥、杭州金澳酒店、杭州萧山轩楠咖啡店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借条出具后,原告向被告沈燕燕现金交付借款208500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借款291500元。对此,被告沈燕燕、郦江祥向原告出具收条1份予以确认。上述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讨,四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沈燕燕、郦江祥、杭州金澳酒店、杭州萧山轩楠咖啡店之间的保证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沈燕燕作为借款人,被告郦江祥、杭州金澳酒店、杭州萧山轩楠咖啡店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均未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沈燕燕、郦江祥、杭州金澳酒店、杭州萧山轩楠咖啡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沈燕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夏成刚借款5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4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二、郦江祥、杭州金澳酒店、杭州萧山轩楠咖啡店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沈燕燕的付款义务负连带责任。郦江祥、杭州金澳酒店、杭州萧山轩楠咖啡店代为沈燕燕履行付款义务后,有权向沈燕燕进行追偿。如沈燕燕、郦江祥、杭州金澳酒店、杭州萧山轩楠咖啡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沈燕燕、郦江祥、杭州金澳酒店、杭州萧山轩楠咖啡店负担。沈燕燕、郦江祥、杭州金澳酒店、杭州萧山轩楠咖啡店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夏成刚已向本院预交,由沈燕燕、郦江祥、杭州金澳酒店、杭州萧山轩楠咖啡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夏成刚。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