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03民初5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朱烨与瞿顶洲、王晓芬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烨,瞿顶洲,王晓芬,王跃,合肥博晟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5135号申请人:朱烨,男,1972年6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培培,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瞿顶洲,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王晓芬,女,1978年10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王跃,男,1983年3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被申请人:合肥博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26648389(1-1)。法定代表人:瞿顶州。本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513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于2016年9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瞿顶洲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房产证号:合产XX**)、担保人朱秀云名下的位于贵池路(房产证号:房地权包字第××号)的房产保全查封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瞿顶洲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房产证号:合产xx**)房屋的查封措施;二、解除对被担保人朱秀云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贵池路(房产证号:房地权包字第××号)房屋的查封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郭君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陆 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