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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范小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范小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8执430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中兴路财政金融大楼,组织机构代码:843086690。法定代表人杨轶华。被执行人范小友,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2015)杭滨商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454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654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还需承担执行费4776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范小友名下位于萧山区城厢街道井头王1号楼及萧山区城厢镇潇湘公寓3号楼营业房02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明雷执行员  陈 波执行员  马纯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虞浙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