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5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沈阳绿环塑编有限公司、刘先得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沈阳绿环塑编有限公司,刘先得,关丽敏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5677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人代理人:王岩,系该公司法务。被告:沈阳绿环塑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康平经济开发区朝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先得,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先得。被告:关丽敏。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绿环塑编有限公司、刘先得、关丽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0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英霞审 判 员 迟海锟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晓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