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骆健、黄炜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健,黄炜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执613号被执行人骆健,男,汉族,1988年9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龙山县。被执行人黄炜炟,男,汉族,1989年1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李敏,女,汉族,1985年7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黄家章村老屋5组36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没收被执行人骆健个人全部财产。二、没收被执行人黄炜炟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三、没收被执行人李敏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四、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依法扣押、未遂案移送本院的犯罪工具白壳尚科牌大屏手机、gionee牌白色手机各1部、电子称1台、已随案移送本院的现金人民币5.99万元,以及依法冻结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62×××733)内存款人民币70067.11元及利息,均与没收,上缴国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宣 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玉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