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张军委与苏州事达同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委,苏州事达同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988号原告:张军委。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营祥,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事达同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春申湖东路19号。法定代表人陆建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园林,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荣,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委与被告苏州事达同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委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军委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委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张军委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若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候佳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