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03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温刚与钟日安、庞继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刚,钟日安,庞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03执228号申请执行人:温刚。被执行人:钟日安。被执行人:庞继红。本院在执行温刚申请执行钟日安、庞继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5)福民一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钟日安、庞继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钟日安、庞继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温刚支付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4元(申请人温刚已预交212元)、负担申请执行费281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钟日安、庞继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在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贤审判员 黄国强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