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民初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吉林星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彭林,李祥,刘家飞,胡志学,魏国军,魏文武侵权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星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魏文武,魏国军,彭林,刘家飞,李祥,胡志学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804号原告吉林星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立民,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侠,系吉林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文武,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魏国军,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彭林,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刘家飞,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李祥,住吉林省榆树市环城乡长岭村4组。被告胡志学,住吉林省榆树市。六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邴文丽,系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星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文武、魏国军、彭林、刘家飞、李祥、胡志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星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告诉。案件受理费10300.0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蔺海涛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继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