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刑更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晶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晶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刑更758号罪犯张晶(又名:张军),男,四川省中江县人。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张晶因犯抢劫罪,经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日以(2004)德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张晶未上诉。刑期自2004年9月27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06年9月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川刑执字第1175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自2006年9月6日起至2023年9月5日止。2008年5月6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成少刑执字第34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09年12月18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成少刑执字第24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1年11月23日,本院以(2011)自刑执字第25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4年7月2日,本院以(2014)自少刑执字第17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7年10月5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6年9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张晶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晶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所犯罪行严重。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晶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所犯罪行严重,应从严控制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6年12月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昌华审 判 员 郭庆春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