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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1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杨科与马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科,马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1199号申请执行人杨科,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马奎,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银川市。本院在执行杨科申请执行马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查询房管所、车管所、各商业银行等部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马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杨科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22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1100000元,执行费134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荣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