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1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杨昌敏与尤祖稿、尤泽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昌敏,尤祖稿,尤泽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1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昌敏,男,194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尤祖稿,男,195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尤泽瑜,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8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尤祖稿、尤泽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尤祖稿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杨昌敏支付货款人民币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13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950元;责令被执行人尤泽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尤祖稿、尤泽瑜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二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已通过网络冻结(其中被执行人尤泽瑜系被2015南执字第3669号案冻结),但冻结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二被执行人无房产、国土等登记信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