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终7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矫恒琛与李传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传东,矫恒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78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传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矫恒琛。上诉人李传东因与被上诉人矫恒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2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李传东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李传东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传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上诉人李传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晓静审 判 员 宿 敏代理审判员 林伟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 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