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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民初2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安徽飞祥管业有限公司与杜忠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飞祥管业有限公司,杜忠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2883号原告:安徽飞祥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祠山岗社区夏垱村。法定代表人:毛德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继,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丹,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忠林,男,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飞祥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忠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飞祥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安徽飞祥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方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