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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4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杨树民与杨自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民,杨自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1298号原告:杨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铮,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自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然,曲阳县灵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树民与被告杨自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杨树民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树民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树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杨树民负担。审判员  靳跃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若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