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4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杨树民与杨自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民,杨自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1298号原告:杨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铮,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自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然,曲阳县灵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树民与被告杨自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杨树民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树民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树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杨树民负担。审判员 靳跃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若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