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芝民简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李业平与李业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业平,李业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芝民简初字第610号原告:李业平,无固定职业。被告:李业顺,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任树海,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业平诉被告李业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业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李业平负担。审 判 长 姚 萍人民陪审员 于 书 湖人民陪审员 吕 春 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桂香(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