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9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周一婷与厦门市中闽百汇商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一婷,厦门市中闽百汇商业有限公司,厦门金同成大厦业主委员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9316号原告:周一婷,女,198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坤,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中闽百汇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929号1-3层及地下一层。���定代表人:李瑞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峰,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佳,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厦门金同成大厦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中山路358号二楼业主委员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柯银河,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嫩俤。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一婷与被告厦门市中闽百汇商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金同成大厦业主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一婷以另行收集证据起诉为由,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厦门市中闽百汇商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金同成大厦业主委员会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一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一婷撤回对被告厦门市中闽百汇商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金同成大厦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一婷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文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蔡奇特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