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天长市金三业电子有限公司与张尧财、吴忠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长市金三业电子有限公司,张尧财,吴忠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669号申请执行人:天长市金三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法定代表人:陆海桃,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尧财。被执行人:吴忠香。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008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尧财、吴忠香未按期履��,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23287元,目前尚未偿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忠香在天长市千秋大道北新河南路西侧新河佳苑2栋206室有预购商品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吴忠香名下,位于天长市千秋大道北新河南路西侧新河佳苑2栋206室商品房一套。二、在预查封期间内,房屋所有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房产,不得对被查封的房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开刚审 判 员 张 宇代理审判员 丁健永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万新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