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5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重庆金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唐道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道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5832号原告:重庆金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义学路2号金易都会1幢7-商1,法定代表人:周简,总经理。被告:唐道林,女,199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智勇,重庆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菲,重庆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金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道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2016年9月20日原告重庆金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金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金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雷春岚人民陪审员 晏 平人民陪审员 肖远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