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民初2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毛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2557号原告毛某,女,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卢某,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毛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毛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毛某负担。审判员 王超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瑞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