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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9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左兴英申请执行黄潇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兴英,黄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川1529执344号申请执行人:左兴英,女,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黄潇,女,199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在执行左兴英与黄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潇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潇的银行存款5271.2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明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