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9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左兴英申请执行黄潇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兴英,黄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川1529执344号申请执行人:左兴英,女,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黄潇,女,199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在执行左兴英与黄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潇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潇的银行存款5271.2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明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