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306行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陈耀海与秦皇岛市抚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耀海,秦皇岛市抚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306行初50号原告陈耀海。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抚宁区金山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李晓民,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耀海诉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一案中,因为被告对原告的投诉申请已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耀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方 国人民陪审员  李国林人民陪审员  刘永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子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