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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执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朱灿灿、张凯雯与张占杰、王爱兰共有财产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灿灿,张凯雯,张占杰,王爱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1097号申请执行人:朱灿灿,女,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凯雯(系申请执行人朱灿灿之女),女,201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朱灿灿,女,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占杰,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爱兰,女,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朱灿灿、张凯雯与被执行人张占杰、王爱兰共有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登民一初字第3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占杰、王爱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占杰、王爱兰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 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石君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