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3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元元与焦作市光箭电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元元,焦作市光箭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3执163号申请执行人王元元,女,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焦作市光箭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王元元申请执行焦作市光箭电子有限公司工资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焦作市光箭电子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豫H×××××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的车辆登记手续,但车辆的具体下落不知,无法对车辆进行处理,且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健审 判 员 贾慧贤代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宣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