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执字7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吴青云与郑文聪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青云,郑文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字7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青云,女,汉族,1976年9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木秋、赵一鸣(实习),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文聪,男,汉族,1967年12月4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现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青云与被执行人郑文聪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查无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债权为借款2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剑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