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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刑初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宋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302刑初第261号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女,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大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2016年8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自贡市公安局汇东新区分局取保候审。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以自井检公诉刑诉(2016)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CF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自贡市汇东新区春华路阅城小区路段时,先后与韩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停靠在路边的川CDxxx**号、川CTxx**号、川CT5x**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四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对被告人宋某某进行了呼气酒精检测,并将其送到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汇东分院提取了血液样本。经依法鉴定,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332.30mg/100ml。经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自流井区大队认定,被告人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宋某某对被害人韩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进行了赔偿。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书,车辆信息资料,人口信息资料,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行政处���告知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挡获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证人冉某的证言,被害人韩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和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之规定,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被告人宋某某对造成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之规定,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的;(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以及该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之规定,被告人宋某某的情形符合上述规定,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文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