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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850号申请执行人姜某某被执行人曹某某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姜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2015)横民初字第0300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曹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姜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1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为20‰)。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曹某某欠姜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1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为20‰),经协商曹某某共计偿还姜某某人民币5万元整,利息不计。1、曹某某于2016年9月19日偿还1万元,于2016年12月19日偿还1万元。2、余款于2017年元月开始每月的19日前偿还2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全部本金。3、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由曹某某负担。4、由曹某某担保并负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3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王兴旺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彩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