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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7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龚孝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龚孝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7222号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47493-X),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双北路187号附22号。法定代表人:彭期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富宏,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工作人员。被告:龚孝富,男,194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龚孝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龚孝富的住所地址错误,故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龚孝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鸿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熊 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