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民初字3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李宝芝与王爱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芝,王爱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字3311号原告:李宝芝,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王爱娟,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仁宝,男,汉族,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系王爱娟配偶。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芝诉被告王爱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李宝芝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宝芝的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宗 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强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