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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民初3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林光宗与段敬起、周口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光宗,段敬起,周口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3880号原告:林光宗,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告:段敬起,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周口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周口市车站路西段。法定代表人:王建华,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周口市兰亭山水四期沿街经营房自北向南第1、2、3间。法定代表人:贾国军,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林光宗与被告段敬起、周口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9月21日,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光宗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光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光宗负担。审 判 员 彭胜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金翡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