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督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吴应维、湖南华天铝业有限公司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应维,湖南华天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督11号申请人吴应维。被申请人湖南华天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好平。本院受理申请人吴应维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9月6日发出(2016)湘0121民督1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湖南华天铝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湖南华天铝业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2016)湘0121民督1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93元,由申请人吴应维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靓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