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4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杨海潮与郭晓朋、李留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潮,郭晓朋,李留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4民初1255号原告:杨海潮,男,汉族,1973年6月28日出生,住栾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汉武,男,汉族,1974年8月4日出生,住栾川县,现住栾川县。被告:郭晓朋,男,汉族,1981年9月4日出生,住栾川县。被告:李留勤,女,汉族,1960年5月10日出生,住栾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潮与被告郭晓朋、李留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潮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海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海潮负担。审判长 黄延梅审判员 闫革委审判员 秦瑶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成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