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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4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杨海潮与郭晓朋、李留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潮,郭晓朋,李留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4民初1255号原告:杨海潮,男,汉族,1973年6月28日出生,住栾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汉武,男,汉族,1974年8月4日出生,住栾川县,现住栾川县。被告:郭晓朋,男,汉族,1981年9月4日出生,住栾川县。被告:李留勤,女,汉族,1960年5月10日出生,住栾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潮与被告郭晓朋、李留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潮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海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海潮负担。审判长  黄延梅审判员  闫革委审判员  秦瑶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成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