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122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詹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122民初604号原告:詹某,女,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住饶平县,公民身份号码:×××0923.委托代理人:詹建辉。被告:刘某,男,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住饶平县新丰镇,公民身份号码:×××6611。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詹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原告同意给被告一次改正和好的机会,纠纷已解决。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詹某负担。审判员 詹延光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曰书记员 吴泽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