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767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南充市恒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李智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恒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李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767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恒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杨仁龙,经理。被执行人李智强,男,1985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552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南充市恒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智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智强(夫妻共同共)所有的位于眉山市东坡区岷江大道西段99号20栋1单元9楼2号住宅房查封外,被执行人李智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金额129338元(未含执行费、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南充市恒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待被执行人李智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桂芳彪审判员 何 燃审判员 雷春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