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2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吴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民初1707号原告:吴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华、陈亚,河北蒙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原告吴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赵瑛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紫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