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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2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吴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民初1707号原告:吴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华、陈亚,河北蒙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原告吴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赵瑛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紫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