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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2执1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铜川市王益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杨春峰、过树生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市王益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杨春峰,过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2执182-2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王益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杨桂民,局长。被执行人杨春峰,男,1972年3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过树生,男,1952年6月20日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2016)陕0202民初2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9623元,杨春峰负担案件受理费757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939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应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春峰、过树生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春峰、过树生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战峰 百度搜索“”